刘连泰
游历于法学、文学与哲学之间。曾流窜武汉、北京、杭州求学、谋生,现谋得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职位,归隐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公法所。
多年前曾听得一位法学教授感叹:“我们这一代怕是都要处在学习西方法律的过程了。”面对这种情境,选择无非有二:一是固守传统学术立场,进行价值中立的思考和研究;二是作为一个实践者,自觉参与或努力影响“我们人民”有倾向地形成某种法律命题或吸收某种法治精神。而无论何种选择,其结果都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。“研究外国法的目的绝不是‘不研究外国法’,犯不着如此愤青。研究外国法的目的是理解外国法,至于对中国法有何意义,那是一个实践的命题。”刘连泰教授的文字一如既往的诙谐辛辣,不惜一把撕下蒙娜丽莎微笑的面纱,直指看似艳若桃李、实则红肿溃烂的学术研究上的荒谬逻辑和虚假繁荣,读来都在会心之处。
为什么外国法?
十年前,我邀同仁“迎接比较宪法学的不速之客”;十年里,我和一帮年轻人挤进比较宪法学的窄门。在连征收基本命题都未形成共识的当下中国,琢磨远在异域的管制性征收,是否太过超前?是否太凌空蹈虚?这会沦为唯美的研究么?研究中国法可以从外国法切入么?
我不止一万次追问:究竟有没有纯粹的中国法研究?这种追问与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”的领袖式叙事没有任何瓜葛。“中国法学向何处去”是一件我无法染指的事情——那是一个“谁在说”比“说什么”更重要的命题。但有没有纯粹的中国法研究,却事关稻粮,让人无法释怀。
我们不一直在研究中国法吗?这会成为问题么?
建国以来,曾有法学界的仁人志士,只要观察到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华夏民族有什么不能让我们满意,尽管“手无缚鸡之力”,却“胸有凌云之志”,脱掉自己的上衣就往前冲,最终“马革裹尸”,给世道人心空留许多唏嘘。
稍晚近,“驰骋疆场”的将士回到帐中,做些“运筹帷幄”的“奇门遁甲”。大体上,只要是中国人写的文章,而且事关法律,从自考生到博导,末尾都有几条“立法建议”。所有的文章都可以分为:中国问题是什么、为什么会出现这个中国问题、怎么解决这个中国问题,简称文章写作“三字经”:是什么、为什么、怎么办。不如此,就是坏了“学以致用”的行规。可怜莘莘学子,写文章必遭追问:你的文章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吗?你的文章有什么实际意义吗?世上最好做的行当就是答辩委员会委员了:凭两昏招就“吃遍天”。这样的问题爱因斯坦也难以作答:当年皓首穷经弄出了个E=mc2,他老人家当初实在不知道有什么实际意义,也不知道解决了什么实际问题。
没有经验和规范依归的“运筹帷幄”不过是闲来拍脑袋的营生,只要是人,哪怕全身只剩下脑袋和手两个器官,就可混迹进来。于是,法学院如雨后春笋,法学从业人员如过江之鲫:不需要读书,只要拍脑袋就可忝列法学家行列,从事人人艳羡的显学,岂有“不从善如流”的道理?拍脑袋时间长了,次数多了,铁头功没练成,倒闹出脑震荡来。于是,法学界昏话与梦呓齐飞,屁话共空话一色。偶有两位神智清醒者欲絮叨两句,就被满街游走的疯子群殴致癫。
脑袋里的那点东西拍完了,再拍下去唯恐脑溢血。脑震荡还不影响生活自理,脑溢血可就不是闹着玩了——两眼昏花的法学界开始寻觅外国法的知识。但长期脑震荡落下的全身功能紊乱,使法学界早已没有耐性去读外国法的文献。一种新的科举文体凌空出世,名为四股文——第一股,提出昏花老眼观察到的中国问题;第二股,从时装杂志上看到的大陆法系制度;第三股,从花花公子领带上读到的英美法系制度;第四股,遐想我们应该采用的制度。这样的文章会得到两股文评语:结构工整,联系实际。
究竟有没有中国法研究?如何研究中国法?的确是个问题。
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,法学是西学。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始于移植,法学从翻译发端。这是中国法律人挥之不去的梦魇。
可不可以有中国的法学?当然可以。比如说,在作为西学的法学底色中加入一些中国元素,这无疑是一条捷径,但如此调制出的法学很难说是纯粹意义上的中国法学。另起炉灶是缔造中国法学的另一种路径,但那似乎是痴人说梦:一来没有必要——鲁迅先生说过,“世界上本没有路,只是走的人多了,也便成了路”,但如果已经有了路呢?“我为小草绕一绕,小草向我笑一笑”就成了一种美德;二来没有可能——在法律规则趋同的时代,我们如果一定要弄一套与别人完全迥异的生活法则,无疑是自绝于地球人,如不是立志于鳏寡孤独,断不可如此行为乖张。
也许,中国的法学,从知识贡献的角度观察,本身就是一个吊诡的命题。如果一定要有中国的法学,那只能是:用作为西学的法学为框架,研究中国问题。
将中国法学理解为研究中国问题的法学,仍然摆脱不了同样的追问:有没有纯粹的中国问题?即外国人没有碰到,只有中国人碰到的问题?外国人没有碰到,只有中国人碰到的问题,用作为西学的法学能解决吗?
于是,中国法学的研究几乎只剩下华山一条路:先归纳中国法治遭遇的问题,然后在浩如烟海的外国法文献中寻找可能的调适之道。如果西人从来就没有碰到的问题,在作为西学的法学中几无可能找到答案。对外国法文献的选择,就蕴含了念兹在兹的中国问题意识。
我很不习惯狗尾续貂式的“给我们之启示”。启示是很个人化的东西,对外国法文献的研究只是提供解决类似问题的可能进路。法律人以“致命的自负”情结,以神的先知读出属灵的启示,不过是以学术研究代替政治决断。“我们人民”答应吗?
如果将创新理解为“面向未来”的物什,将解释作为基本方法的法学就不可能有任何意义上的“创新”——解释只面向过去。至于存在无穷可能的未来,法律人只能谦卑地交托给“我们人民”的决断。
“法学之所以很难称为科学,就是因为他无法象其他科学那样武断”,一语中的。
通过外国法的进路研究中国法问题,可靠吗?与中国国情契合吗?是啊,这一永远正确的追问,比“有什么实际意义”更狠。“有什么实际意义”至少是一个将来可以回答的问题,存在理论上的“唯一正解”,但“与中国国情是否契合”则是一个可以智者见智,仁者见仁,永远不可能有标准答案的问题——任何答案皆可证伪。
世事波谲云诡。近读何炳棣《读史阅世六十年》,何先生在史学界的地位无人小觑,但何先生在中国史方面的成就大多在大洋彼岸取得,学术训练也在西学浸淫中完成,基本的研究进路也未游离西学框架。这又让我不禁想起刚刚离去的季羡林先生,季大师在留德十年中精研梵文,兰州可以治疗白癜风的医院白癜风治疗最好的医院在哪